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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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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当事人只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律师。第四条,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律师。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婚姻律师。(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律师。(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律师,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 君安行正身明法,问天下是非曲直。——刘强律师。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

    婚姻律师。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律师。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律师。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律师。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律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baoli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dubo、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律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法律至上,维你正义。——刘强律师。

    婚姻律师。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律师。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婚姻律师。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律师。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律师。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律师。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律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婚姻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律师。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婚姻律师。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有难问君,鼎力相助。——刘强律师。

    婚姻律师。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律师。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律师。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律师。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律师。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律师。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律师。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强律师——您一生法务的顾问。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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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律师。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律师。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头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律师。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律师。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律师。 晋源咨询婚姻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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